一、依據:八十六年七月八日行政院台八十六衛字第二七七七五號函核定之「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每學年度應實施學生身高、體重等檢查,並針對特殊個案予以追蹤矯治。
二、緣起:
(一) 影響正常生長因素很多,包括:染色體、賀爾蒙、營養、疾病或遺傳等,其中由透那氏症、生長激素缺乏症、甲狀腺低能症、骨骼軟骨代謝異常等所造成的身高不足現象,於青春發育完成前予以適當治療,可以獲得明顯改善。
(二) 上述疾病經醫療診斷確立後,須長期治療,其醫療費用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
(三) 因部分家長對兒童生長障礙常識不足,使患童延誤治療時機,為免成年後因身材矮小在求學、就業、生活品質和心理適應等問題造成終身遺憾,故建立生長遲滯醫療轉介系統,協助身高不足學生及時獲得轉介醫療照顧。
三、實施目的:
藉由健康檢查活動之身高、體重測量,掌握學生身高成長狀況,瞭解學生生長發育變化,期能早期發現潛在疾病,適時提供正確醫療輔導,以把握治療的關鍵時機,確保學生健康成長、快樂學習的權益。
四、規劃單位: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
五、辦理單位: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六、轉介醫療對象: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身高不足學生評值如下:
(一)國民小學
一年級六足歲男女學生身高不足一○七公分者
二年級七足歲男女學生身高不足一一○公分者
三年級八足歲男女學生身高不足一一六公分者
四年級九足歲男女學生身高不足一二○公分者
五年級十足歲男女學生身高不足一二五公分者
六年級十一足歲男女學生身高不足一三○公分者
七、實施日期: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
八、實施步驟:
(一) 篩檢與登錄:國民小學每年級學生,應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進行「身高、體重測量」,並將測量所得數值記錄於健康紀錄卡之適當欄位內。
(二) 個案轉介:填發書面通知單(如附件一),通知「身高不足」學生之家長,帶其子女接受內分泌專科醫師進一步檢查。
(三) 列冊彙整:學校應依據前述評值,篩檢出疑似生長遲滯之學生,予以列冊(如附件二),並於上學期結束前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整。
(四) 追蹤記載:書面通知單回條應予妥善收回整理,並依據醫師診斷與建議,確實輔導學生進行生長遲滯原因的進一步檢查、矯治與醫療措施。
(五) 必要時,得聯繫其醫師、家長、社區機構或兒童生長相關學術團體,協助學生掌握醫療適當時機。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視情況修改之。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