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和平區和國小學生緊急意外事故傷病處理辦法
壹、依據:
1.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2. 依「台中市國民小學學生緊急傷病處理原則」訂定。
貳;目的:
〈一〉、減少學生因重大事故傷害或急症而死亡。
〈二〉、減輕學生事故傷害的程度或急症的病情。
〈三〉、縮短學生患病的日期。
〈四〉、避免與家長間發生法律糾紛。
〈五〉、增進校園共識與師生感情。
參、常見急診與傷害
〈一〉、特殊疾病
1.心臟病
2.腎臟病
3.氣喘
4.地中海型貧血
5.蠶豆症等
〈二〉、一般疾病
1.暈倒
2.中暑
3.熱衰竭
4.休克
5.腹痛
6.發燒等
〈三〉、外傷
1.跌倒
2.碰撞
3.灼傷等
肆、方法措施
〈一〉、充實急救人力與設備
〈二〉、安全教育訓練
〈三〉、溝通與協調
1.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辦法」_附件一
2.與醫院訂契約_附件二
3.印製偶發事件緊急聯絡簿〈每學期調查一次〉
4.進行學生家長意見調查
〈1〉、學生特殊疾病緊急處理
〈2〉、學生特殊疾病調查
伍、職務分掌:
(一)、召集人(校長)
適當整合、調度緊急傷病處理相關之各項資源、人力、物力等,使緊急照護措施達到維護師生安全之最佳效能。
(二)、照護組
○訓導主任:
1.當緊急傷病發生時,負責協調、調度各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傷病患。
2.辦理學校傷病患處理業務及各項急救課程。
3.如屬重大及短時間大量傷病患發生時,須在第一時間通報召集人。
○訓導組長:
1.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前來共同處理,並協助家長及個案進行生活機能重建。
2.掌握送醫時效、討論就醫醫院地點及送醫車輛調度。
○導師:
主動聯繫家長或監護人,辦理事故傷害與急症就醫後之保險權益相關事宜。
(三)、救護組
*護理師:
1.重大及短時間大量傷病患發生時,得實施檢傷分類以維持生命為優先。
2.在醫護人員或119未到達之前,能為傷病患建立維持呼吸道通暢。
3.提供健康中心緊急醫療所需設備資訊並妥善管理。
4.需具有醫療照護學理基礎,並每年學習緊急救護技術至少四十小時的急救課程訓練。
5.紀錄緊急傷病患處理過程並請相關人員簽名(包括校護、班級導師、組長、教導主任)。
6.當使用一般護送交通工具時,得陪同傷病患就醫。
*訓導組長:
1.協助處理傷患包紮搬運。
2.短時間大量傷病發生時,醫療耗材的補充。
3.協助傷病者採取較好的措施以便縮短療程、減少不適、降低疼痛或免於惡化。
(四)、聯絡組
※總務主任:
1.重大及短時間大量傷病患發生時,尋求本校設定之醫療網醫院協助幫忙,如打119或安排各醫院救護車後送。
2.每年編列健康中心急救基本設備維護預算。
※輔導主任:
協助家長或監護人瞭解校園緊急傷病處理過程,必要時得協助召集人,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召開協調會。
※家長會長:
協助家長或監護人瞭解校園緊急傷病處理過程,必要時得協助召集人,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召開協調會。
※教導主任:
1.掌握學校校務正常運作,預防傷病災害擴大及二度傷害發生。
2. 媒體發言人
※級任老師
(一)緊急傷病通報健康中心。
(二)在校護未到達時或傷病患送健康中心途中,以維持病患病況穩定為優先,應依急救原則『叫、叫、C、 A、B』處理。
(三)掌握班級正常運作,預防傷病災害擴大及二度傷害發生。
(四)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前來共同處理,並協助家長及個案進行生活機能重建。
※科任老師
(一)緊急傷病通報健康中心。
(二)在校護未到達時或傷病患送健康中心途中,以維持病患病況穩定為優先,應依急救原則『叫、叫、C、 A、B』處理。。
(三)掌握任教班級正常運作,預防傷病災害擴大及二度傷害發生。
陸、處理原則:
一、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疾病時,上課時間由任課教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級任老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及學生立刻將受傷(病患)學生送到健康中心或請護士到場急救轉送醫院治療,如遇護士不在時,教師應掌握急救原則緊急處理或立即送醫院。
二、級任老師應建立班級學生緊急聯絡資料,含學生班級、姓名、座號、父母工作處電話、私宅電話、手機及其他聯絡方式或同意送達醫院名稱等。
三、意外事件或疾病發生時,由級任老師或任課老師負責與家長聯繫,並由訓導處給予協助。
四、本校緊急傷病事件處理流程如附件。
五、學生意外傷害或疾病處理原則:
(一)一般狀況(無立即性及繼續性傷害之傷病):
由級任老師或任課教師先通知家長前來帶往就醫,無法聯繫或家長無法立即到校者,由學校安排送醫或在健康中心由護士適當照顧。
(二)特殊狀況(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或危及生命之虞者):
級任老師或在場教師,發現學生有危及生命之虞者(例如:突然不明原因意識不清,高處跌落等等),應依急救原則『叫、叫、C、 A、B』處理。請旁人立即通知119(爭取救援時間)及護士前往急救處理,由訓導主任隨同護士立即送醫,團體食物中毒或意外傷害者先聯絡護士前往評估救護,級任老師負責聯絡家長。另依規定及通報系統向縣府教育局、校安中心及衛生機關報備。
(三)護送人員應准予公出,必要時給予公﹙差﹚假。
六、傷患緊急送醫時應送至學校特約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附件1),傷病送醫急救費用由家長現場支付,如因其他因素無法支付時,由學校零用金代墊,送醫經費的預支與歸還由訓導處協助健康中心辦理,如因特殊原因該款項無法歸還時,需檢具簽會由有關單位並請校長核處。
七、因意外傷害應立即就醫事件發生時,應即時報備,其程序為導師、任課教師或護士→訓導組長→教導主任→校長(緊急時不在此限,必要時護送人員由訓導會同人事、教務處辦理核假,調課(代課)事宜。
八、事件發生後,應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由訓導處書面報告校長核閱。
柒、本計畫經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學校特約醫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
醫院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備註 |
和平衛生所 |
和平區南勢里東關路三段100號 |
25942782 25942781 |
|
和平消防隊 |
和平區南勢里東關路三段154號 |
119 25941514 |
|
安康診所 |
和平區南勢里東關路三段151號 |
25942206 25942410 |
|
和平派出所 |
和平區南勢里東關路三段323號 |
25941324 |
|
東勢農民醫院 |
東勢區豐勢路318號 |
25872113 |
|
署立豐原醫院 |
台中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 |
25271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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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學生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人員 |
職 責 |
備註 |
目擊者 |
通知師長及健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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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中心 |
1.輕傷時處理傷病,必要時聯絡師長家長。 2.重傷時急救並護送就醫,通知師長聯絡119請求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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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或任課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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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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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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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
1.向當地教育主管機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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