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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一小報

目前分類:拒菸拒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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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戒菸 幸福賺健康」宣導

為響應衛生局及教育局的「拒吸二手菸」及無菸清新的生活環境,請有吸菸的民眾勇敢展開戒菸行動,創造更健康、幸福的生活,本校將加強宣導「二代戒菸治療服務」。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出「二代戒菸治療服務計畫」,新增服務內容包括:

一、補助對象由門診病人,擴大到住院及急診病人,讓戒菸服務更全面。

二、調整戒菸藥品補助方式,讓戒菸服務更省錢。

三、新增合約藥局提供戒菸藥品諮詢及衛教服務,讓戒菸服務更便利。

 目前本市有387家的合約醫事機構提供「二代戒菸」治療服務,詳情可電衛生局(所或至衛生局網站查詢。另外也可以撥打免費戒菸諮詢專線 0800-636363(週一至週六上午9-下午9)詢問。

 

 

 

實施二代戒菸治療服務計畫新舊補助內容一覽表如下

項目

二代戒菸治療服務

原門診戒菸治療服務

掛號費

依各醫療院所收費標準

藥品部分負擔

費用

  一般民眾:每次藥費不超過200元。

(比照健保藥品部分負擔,藥品每次處方僅須繳交20%以下費用)。

  低收入戶山地暨離島地區(和平區):完全免費

  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外埔區):減免20%。

 

  一般民眾:補助250元/週

 

 

 

  低收入戶:補助500元/週

 

除此之外,民眾依其菸癮量每週仍須自行負擔藥費約550-1,250元。

 為自己的健康

          請及早戒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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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年度稽核取締,全校再加強全面禁煙,請大家遵守並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事項:

()本校所有入口處張貼禁菸標誌。

()廁所、辦公室(含警衛室、校長室及其它室內區域),不得設置熄菸器具,如菸灰缸、熄菸筒、熄菸杯等與吸菸有關器物。

()校區內廁所及樓梯間不得有丟棄菸蒂情形。

()校區內不得有吸菸行為人。

衛生局將派員不定期到校抽檢,為你我的健康,請大家協助配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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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邀請中山醫院巡迴醫療成員的顧明詳醫生,為我們宣導菸害防治(無菸環境),希望建立無菸環境,給周邊的人健康無礙的優質環境;小朋友不要抽菸嚼檳榔,讓小朋友有正確健康觀念,預防將來染上菸癮和吃檳榔,危害自已健康。建立無菸害零檳榔的乾淨校園,讓大家快樂健康的成長學習。透過小朋友的協助宣導,有效降低家長抽菸及吃檳榔的比率。

免費戒煙諮詢專線:0800-636363

或洽和平衛生所戒煙服務專線:04-2594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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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檳榔

認識香菸

拒菸拒檳防治宣導辦法

 

壹、    依據:

1.本辦法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頒佈之「菸害防治法」及「學校衛生法」之規定辦理。

2.101學年健康促進計畫

二、目的:

1.讓全校教職員工生、家長能瞭解反煙拒檳的意義。

2.將學校營造成一個「煙蒂、檳榔渣不見;煙味、紅牙齒不現」的乾淨校園。

3.將反菸拒檳教育議題融入各科教學中,增進學生的認知、態度與行為。

三、對象:本辦法適用於全體教職員工、學生及所有到校來賓、來校洽公人員、家長。

四、實施期程:101學年度12月28日

五、實施方式

實施綱要

項目

學校衛生政策

1.學校成立健康促進委員會。

2.定期召開會議並做成記錄。

3.擬定本校反菸、拒檳榔活動實施辦法。

健康教育課程與活動

1.邀請講師到校專題演講,宣導菸與檳榔的危害,加強反菸、拒檳榔的信念。

2.將反菸、拒檳榔議題納入教學活動課程中,由教師設計課程活動,融入教學。

3.辦理學童反菸拒檳榔認知測驗,以評估宣導效果。

健康服務

1.實施問卷調查,進行師生及家長對於吸菸、嚼檳榔的行為、態度的評估。

2.辦理抽煙嚼檳榔家庭調查研究。

3.提供家長戒菸方式及戒菸診療服務資訊。

4.對於吸菸、嚼檳榔、酗酒學生造冊管理,定期實施約談或參與戒菸、拒檳教育團體,並通知家長協助輔導,必要時轉介到相關單位接受勒戒。吸菸、嚼檳榔之教職員工則視個人意願予以提供醫療單位戒菸管道(如:轉介戒菸門診……)。

 

 

 

學校物質環境

1.海報張貼。

2.建置本校健康促進學校網頁,進行反菸、拒檳榔宣導。

校園社區環境

1.利用班親會、親職教育日或其他與家長、社區接觸的機會,向家長宣導菸害檳榔防治。

2.請家長配合不在學童面前抽煙、吃檳榔,並舉辦有獎徵答活動。

社區關係

1.與家長會、社區合作,輔導學校周遭商店拒賣菸品及檳榔給學生。

2.請鄰近派出所加強取締販售煙品檳榔給學童之商家。

 

六、預期成效:

1.教職員工願意做到校園反煙、拒檳榔的比率達到100%。

2.學生瞭解菸、檳榔防治認知程度達到85%。

3.家長願意做到不在學生面前抽煙、吃檳榔的比率皆降到50%以下。

4.鄰近商家宣誓不販售香菸、檳榔給學童的比率達到90%。

七、經費:

本校101學年度健康促進學校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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